丈夫借錢已離婚 逼妻子寫借條犯法嗎
屬于犯法行為,已經離婚妻子沒有義務償還前夫的借款。
一、要根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予以判斷,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需共同償還,否則僅由丈夫返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第28頁至30頁上海長寧區法院 2013年4月19日判決“趙某與項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對夫妻一方借貸確定了如下審判規則,可供你參考: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三)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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