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行事拘留的區別
主要是四個方面的區別:
1、是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行政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的人;
2、羈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也不得超過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3、適用的對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行政拘留則適用于一般違法的人;
4、法律性質的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措施,而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
擴展資料: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該條對于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拘留
行事拘留最長多時間最短多長時間
行事拘留最長多時間最短多長時間 行政拘留一般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也就是說,最少為一日,最長為20日;刑事拘留,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法律依據:
《治安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刑訴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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