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出票日期即該支票10天有效期的第一天。支票的開票日期是只付款人開出支票的日期。
出票日期要明確,按照銀行的書寫規范進行填寫。因為支票的付款日期為十天,逾期作廢 。要求如下:
數字必須大寫: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
舉例:2005年8月5日:貳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 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擴展資料:
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的各種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和現金收付的重要依據,直接關系到支付結算的準確、及時和安全。票據和結算憑證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
因此,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必須做到標準化、規范化,要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稟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抬的,應在其前加“零”;
日為抬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應寫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支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票據日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出票日期
支票出票的記載,是出票人在出票時在支票上記載的行為。在記載事項上,仍然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有益記載事項與無益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就此幾種記載事項分析如下: 1.必要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就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言,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這些事項屬于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這些事項中任何一項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可以是在出票時就已確定而記載,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確定而補記。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他人補記,支票在未補記前不得使用。就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為支票上付款人的債務履行地;出票地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債務履行地,從票據實務上來說,票載出票地可以不是實際的出票地,確定出票地可以決定適用的法律。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可見,出票人如果沒有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支票并不因此無效,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推定。 2.有益記載事項。有益記載事項分為絕對有益記載事項與相對有益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就支票的有益記載事項只直接規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項,即,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據此,收款人名稱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出票人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但是,對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記載事項未作直接規定。根據票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種票據記載的適用通則,可以推定出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記載事項。例如,擔當付款人事項也是有益記載事項,在我國票據法中稱為“代理付款人”事項;再如,支票出票人可以在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限制支票的流通,亦為有益記載事項。應注意者,這些記載事項均為絕對有益記載事項,只要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至于支票上的相對有益記載事項,可以準用匯票的相對有益記載規則,亦即,支票上可以記載法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 3.無益記載事項。無益記載事項分為絕對無益記載事項與相對無益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只規定了相對無益記載事項,即,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就絕對無益記載事項而言,按照許多國家的票據法,凡在支票上記載附條件支付文句、分期付款條款等內容的,將導致支票無效。我國《票據法》沒有明確規定絕對無益記載事項,但是,對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任何限制,均違反我國票據法嚴格的記載事項規則和格式規則,違背支票的本質,從而導致支票無效。
法律客觀:支票出票的記載,是出票人在出票時在支票上記載的行為。在記載事項上,仍然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有益記載事項與無益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就此幾種記載事項分析如下:1.必要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就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言,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委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這些事項屬于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這些事項中任何一項的,支票無效。支票上的金額,可以是在出票時就已確定而記載,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確定而補記。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他人補記,支票在未補記前不得使用。就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為支票上付款人的債務履行地;出票地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債務履行地,從票據實務上來說,票載出票地可以不是實際的出票地,確定出票地可以決定適用的法律。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可見,出票人如果沒有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支票并不因此無效,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作出推定。2.有益記載事項。有益記載事項分為絕對有益記載事項與相對有益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就支票的有益記載事項只直接規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項,即,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據此,收款人名稱屬于任意記載事項,出票人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但是,對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記載事項未作直接規定。根據票據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種票據記載的適用通則,可以推定出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記載事項。例如,擔當付款人事項也是有益記載事項,在我國票據法中稱為“代理付款人”事項;再如,支票出票人可以在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限制支票的流通,亦為有益記載事項。應注意者,這些記載事項均為絕對有益記載事項,只要記載即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至于支票上的相對有益記載事項,可以準用匯票的相對有益記載規則,亦即,支票上可以記載法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3.無益記載事項。無益記載事項分為絕對無益記載事項與相對無益記載事項。我國《票據法》只規定了相對無益記載事項,即,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就絕對無益記載事項而言,按照許多國家的票據法,凡在支票上記載附條件支付文句、分期付款條款等內容的,將導致支票無效。我國《票據法》沒有明確規定絕對無益記載事項,但是,對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的任何限制,均違反我國票據法嚴格的記載事項規則和格式規則,違背支票的本質,從而導致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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