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許可使用是指專利權人將其所擁有的專利權出讓他人使用,被許可的使用方式有排他性許可、非排他性許可、獨占許可、非獨占許可、進口許可、出口許可。
1、排他性許可
排他性許可是指在許可合同的有效期內,授權使用人可替代專利權人享有該專利的專有權利。
2、非排他性許可
非排他性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在授權合同中,可以同時讓多個授權使用人使用該專利,不同授權使用人之間相互獨立,互不影響。
3、獨占許可
獨占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只授予一名授權使用人專利使用權,而排除其他人的授權使用。
4、非獨占許可
非獨占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向數名授權使用人授權同一種專利使用權。
此外,還有以下內容:
5、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向國外生產商或銷售商授權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進口專利制品的使用權。
6、出口許可
出口許可是指專利權人向使用人授權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銷售專利制品或出口專利制品的使用權。
專利權的含義:
專利說是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專利權的許可使用能夠促進技術進步和科學創新,有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發展。當專利權人與受許可使用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應明確許可使用的形式、許可的范圍、使用時限、地域限制、使用費用、欠費條款、違約責任等具體條款,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有效保護各方的權益。
法律分析:一、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許可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對所許可的專利技術具有獨占實施權。獨占實施權包括許可方不再就該項專利技術許可給第三方,同時許可方本人也不能在上述的期限、地區或領域內實施該項專利技術。
二、排他實施許可。
它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實施其專利的權利,同時許可方保留自己實施的權利,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專利許可第三方實施。獨家實施許可與獨占實施許可的根本區別在于,獨家實施許可排除了許可方以外的任何競爭對手,但許可方不允諾被許可方獨占實施權,其他的特征則與獨占實施許可基本相同。
三、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也稱一般實施許可、非獨占實施許可,是最常見的一種實施許可。它是指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地區或工業領域內制造、使用或銷售已許可的專利產品或技術,同時,許可方不僅保留在上述同一范圍內自己實施該項許可專利的權利,而且還保留再授予第三方在上述同一范圍或不同范圍內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商后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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