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房產糾紛可以使用《合同法》嗎
不行,這個可以使用婚姻法有關條款。合同法對夫妻之間的房產合同不好處理。因為你們是一家人;房產應該算共同財產。但如果你們之間有分割協議是可以按照你們的協議分割的。
被脅迫在離婚協議中簽訂來房產轉讓條款使用民法通則還是合同法
答復如下:
一、民法通則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回的財產、人答身關系的法律規范。合同法是專門調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
二、民法通則的調整范圍關于合同法調整范圍,二者是一般法和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出現二者均可調整的法律關系,優先適用合同法。
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屬于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財產契約關系,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存在脅迫轉讓房產的事實,受脅迫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財產分割約定。
四、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
我是法律專科畢業的,因為是離婚協議,所以適用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合同法也是民法通則的一部分,若合同法有相關規定,就適用合同法
可以歸屬于合同法 受欺詐脅迫,自是無效的類型
離婚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是否有效
將房產給孩子,在法律上是一種贈與法律關系,而贈與房產,依《合同法》187條的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沒有辦理手續前,《合同法》186條規定,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沒有真正過戶到兒女名下之前,房子還是自己的,是可以反悔的。
當然,當時還是有一定的機會的,《民法通則意見》128條規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經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但是,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后,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如請求繼續履行協議的,應該自糾紛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起訴訟”。所以,張先生已經喪失了要求胡女士履行離婚協議的勝訴權利。如果要履行這個贈與約定,也只能等女兒成年后,自己來請求母親履行贈與約定了。
這類離婚后財產分割案件,比較普遍。我認為,《離婚協議書》這類比較重要的法律文書,當事人自己不是很清楚的話,一般需要去咨詢一下專業律師或者《離婚協議書》交由專業律師來書寫,同時,在離婚后及時要求對方履行協議,以避免類似情況發生。
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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