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孩子歸誰
婚姻法里好像沒有此規定吧,原則夫妻協調,若協商不成法院會按照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就歸誰
新離婚法財產和子女如何分配
結婚十多年了,有一男一女兩個孩子,男孩剛滿18周歲,能自立。女孩還在上學。夫妻雙方都是農村的,沒有固定收入。女方突然提出離婚,可能是有了外遇。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應該同意離婚嗎?怎樣對男方更有利?如果離婚孩子和財產會怎么分配?1、“新離婚法財產和子女如何分配”:沒有“新離婚法”,只有《婚姻法》。
2、“在這種情況下,男方應該同意離婚嗎?”:應該不應該只能由男方自己根據兩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如果男方還能原諒她、她也愿意回家:當然可以不同意離婚;如果女方鐵了心要走:男方不想離也過不了好日子了,離還是不離,男方自己掂量吧。
3、“如果離婚孩子和財產會怎么分配?”:
(1)孩子:已經滿18周歲的孩子不再有“分配”給誰和撫養的問題,不用再考慮。還未滿18周歲的女兒:既然兩經濟條件差不多,“分配”給誰就很大程度上分取決于女兒的心愿了,但如果是協議離婚,兩人可以協商解決的。
(2)財產: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婚后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人一半。
(3)如果男方能拿出證據證明女方有外遇: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少分她一部分,但如果沒有證據、僅憑“懷疑”是不行的。
4、“怎樣對男方更有利?”:(1)已經這么多年的夫妻了,能挽回盡量挽回:男方可以堅決不同意離婚。
(2)想辦法收集她有外遇的證據:如果男方對她已經沒有任何感情、也想離婚了:可以憑這證據和她協商財產分割、讓她讓步;和她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時,也可以在有證據時請求少他她財產。
男方同意與否要看其自己的意愿,沒有應該不應該之說。
男方如果證明女方存在有外遇等過錯,可以多分一些財產。
孩子要根據誰撫養更好的原則解決,當然還要參考孩子的意見。
財產一般是平均分配,一方有過錯的少分。
女孩需要你們共同來撫養的.男孩子可以自立了.
法律規定是夫妻平分但可協商,是她提的那可以讓她少分些。
離婚財產怎么分。孩子歸誰?
非婚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錄)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辦理離婚時候必須協議婚后共同財產還有孩子撫養權,婚前財產是不予分割的。要是協商不成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下文稱《子女撫養意見》)中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父母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哺乳期內的子女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于《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周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于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于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這個年齡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歸屬問題,如果父母雙方協商無效,則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絕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父母雙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對優先直接撫養條件。
《子女撫養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
未成年人除了歸父母一方直接撫養外,也可以考慮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蹲优畵狃B意見》第6條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準許。
4、考慮子女意見。
由于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撫養意見》第5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關于通常離婚問題的規定,供你參考借鑒:
1、關于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可以判決離婚。
2、關于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要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確認雙方的情況后判決,但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適合小孩成長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見。不撫養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歲以前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間。如果在今后的撫養期內,一方不適合撫養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訴,要求變更小孩撫養權。
3、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后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關于離婚的程序、所需證件及費用
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協商后,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簽了離婚協議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應當通過訴訟離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監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一審一般時6個月,二審時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判離。訴訟離婚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涉及到財產分割一般是50元,有財產分割的話,按照財產比例交費,具體可參照《訴訟收費辦法》。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的共枕眠
婚姻是大事、結離需謹慎,不要輕言離婚!!!!
一般說來,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按協議劃分財產以及子女的撫養權;
在雙方均無過錯且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共同財產平均分配,孩子或共同撫養,或協議單方撫養,或其他撫養,協調無果的由法院判決。如果子女具備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應咨詢子女的個人意見。婚前注明為個人財產的,比如有婚前財產登記的,財產離婚后仍歸個人。
你可以學習研究下《婚姻法》,百科有資料http://baike.baidu.com/view/3047.html?wtp=tt
但是如果情況比較復雜,且協商有困難或者有其他復雜原因,建議咨詢職業法律咨詢機構或聘請職業律師。畢竟具體的法律問題百度知道和僅靠上網也不能為你分析案件。
完全是你們兩個商量,孩子應該歸經濟條件相對好,而且思想作風好教育兒子好的一方。不過,一般女孩跟媽媽,兒子跟爸爸,兒子也可以跟著媽媽,媽媽有沒有工作???養得起孩子嗎?財產一人一半,不過如果一方有外遇給另一方抓住了把柄證據,被抓住的一方會少分財產從而補貼受害方。
新婚姻法離婚后孩子歸誰就跟誰姓嗎?
新婚姻法離婚后孩子并不是跟誰就跟誰姓。婚姻法只是規定了孩子的補償以及孩子歸誰撫養的相關條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六條 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的子女探望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未規定離婚后子女的姓要跟有撫養權的一方。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離婚后只要夫妻雙方同意變更子女的姓氏,可以申請變更子女姓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九十二條 年滿18周歲的公民原則上不予變更現用姓名。公民變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第九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準予變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三)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且其生(養)父母雙方協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扰c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八)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的除外);
(二)學校或單位(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
(三)父母親單位或社區(村委)出具的證明(18周歲以上除外);
(四)社區民警調查報告。
第九十四條 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應作為曾用名在戶口登記簿上保留。
第九十五條 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干部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出具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準予變更的證明。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二)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新婚姻法沒有這樣的規定。法律規定:孩子可以誰父親的姓也可以隨母親的
婚姻法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沒有這個說法哦,缺乏法律依據。
如果離婚了,孩子歸我、另一方該怎么分配財產?
我老公有外遇。由于無法繼續下去生活。 前幾天,他提出離婚了、原來的撫養費2500降到600.現在孩子鐵定要跟我,因為我的工資較少,沒有能力撫養他,這樣的話他該給多少撫養費才算合理?【他在外地上班1年了,家里的一切都是我在操辦(包括孩子)】(拜托各位網友,在把法律上第幾條怎么規定的寫上來,真的謝謝了!)1、你老公在外地打工因有外遇與你提出離婚,也就是說你們離婚就是因你老公的過錯造成的,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的規定,你們的情況正是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你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你老公在外打工,你在家里帶小孩、照料老人、還有做全部的家務等,按照《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的規定,你有權要求他給你適當的補償。
3、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他在外打工的工資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缮暾埛ㄔ赫{查令來調查。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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