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房屋已經建成,屬于現房狀態,破產的開發商對于購房者有履約的可能,簡單來說就是業主有可能能拿到房產。如果在還沒有辦理產權證的情況下,購房者有權可以要求破產管理人代開發商來為購房者辦理產權證的業務。像房屋已經建成,并且已經可以交付使用了的,開發商的破產對于購房者來說算是問題不大。
但是遇上期房,那就比較麻煩了。如果房屋未建成,我們按照《最高法建工受償問題批復》來看,“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受買人。”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您交付的房款在50%以上時(按揭放款也計算在內,開發商破產,購房者也必須償還銀行貸款),有優先的受償權。
如果在開發商破產倒閉,破產管理人決定續建房屋,1.如果購房者決定繼續買這套房,就補足房款,管理人也必須履行合同,并在滿足辦理產權證時,配合辦理。2.如果購房者拒絕繼續購買,不愿意補足房款,管理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據法律保障優先受償權。
如果破產管理人不續建了,購房者依據法律保障優先受償權。
如果所交房款不足50%,那就按照《全國民商工作會議紀要》:“如果商品房消費者支付的價款接近50%,且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將剩余價款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的,可以理解為符合該規定的精神。”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給的錢接近50%,就按之前管理人決定續建和您超過50%的一樣,交錢給房。
如果您嚴重不足50%,又不決定繼續購買,或者管理人又續建的,在破產清算時,很大部分可能作為普通的債權對待,那對于購房者來說是最大的損失。
無論如何,對于上述的請求,一定要滿足兩個條件:
1. 在人民發現查封之前已經簽訂有效的書面合同
2. 所有房屋屬于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居住的房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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