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租賃雙方需要簽訂 租賃合同 ,明確合同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 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農村集體土地是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一般是由村里的委員會經營、管理。如果該集體土地由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則由村集體的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如果歸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則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集體土地的租賃法律規定是耕地、林地、草地,還包括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是可以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但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不可以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農村集體土地的租賃期限的規定是耕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可以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也能夠相應延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 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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