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產過戶需要哪些材料
協議離婚后房產過戶時,一般需要提交以下資料:房產證、身份證明及復印件、離婚證及復印件、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書等。一同前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的,需要提交經公證的離婚財產歸屬協議。
離婚后房產過戶需要什么手續
1、夫妻離婚涉及房屋轉移的,雙方需要共同申請登記,雙方就財產達成協議后可到民政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務必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即辦理買賣過戶,可以參照常規買賣流程,通常僅需一周左右時間。
2、離婚后房產過戶需要辦理析產登記。這個過程沒有復雜的手續,按照房管局相關要求做析產登記即可。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后就彼此對房屋所占的分割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析產的步驟為,第一步辦理析產公證,第二步辦理轉繪,第三步辦理免征契稅申請,第四步辦理登記手續并繳費,第五步取證。
3、辦理離婚房產過戶析產登記準備的材料: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證,房產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委托書等。
離婚后房產過戶流程是什么
1、離婚后房產過戶流程其實是簡單的,就夫妻雙方先前達成的協議,帶齊相關證件到房產局進行辦理即可。按照房管局有關規定辦理離婚析產登記。顧名思義,離婚析產是夫妻雙方因離婚后彼此就個人對房屋所占的份額進行轉移的一種登記手續。
2、房產析產登記是一種常見的房屋登記種類,主要適用于離婚析產。辦理離婚析產登記的必備資料: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離婚證;房地產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委托書。
3、準備好相關房產過戶資料后,當事人要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離婚判決書的話則無需辦理公證;然后再到交易辦理轉繪;后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登記費,取證。
4、最后是對于離婚后房產過戶是否繳納契稅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的規定,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
離婚后房子歸女方怎么辦理過戶
離婚后房子歸女方,辦理過戶具體流程如下:
1、準備相關材料:女方需要準備房屋產權證、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等相關證件;
2、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女方需要向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交相關材料,填寫過戶申請表,并繳納相關過戶稅費;
3.、現場審核:不動產登記中心會對女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在審核通過后安排女方進行房屋過戶手續;
4、領取房屋產權證: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成后,女方可以到不動產登記中心領取新的房屋產權證。
房子辦理過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確認產權:房屋的產權必須是明確的,即產權證上應當有確切的房屋所有權人和面積等信息;
2、完整的材料:房屋過戶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如房屋產權證、身份證、結婚證、離婚證等,所有材料必須齊全;
3、繳納稅費:房屋過戶需要繳納相關稅費,包括契稅、個人所得稅等,繳納稅費后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無爭議:房屋過戶需要保證無爭議,即產權所有人和房屋買賣雙方之間不存在糾紛或爭議;
5、具備法定資格:房屋過戶雙方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即必須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綜上所述,在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女方需要攜帶完整的材料,且在交納稅費時需要仔細核對。如果女方對過戶手續不熟悉,可以向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或房屋中介咨詢相關事宜,以避免出現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房產過戶該怎么辦理呢
法律主觀:
離婚房產過戶 首先需要辦理離婚房產析產,離婚房產析產是離婚房產過戶免征契稅的證明。如果不是因為離婚分得的房產,在房產過戶時就需要繳納契稅。辦理完離婚房產析產手續后,就可以到 房產管理部門 辦理 離婚房產過戶手續 ,具體的過戶流程有: (1)協議離婚, 簽訂離婚協議 書的到公證處辦理析產公證,如有 離婚判決書 的話無需辦理公證; (2)到交易中心辦理轉繪; (3)到房管局辦理免征契稅申請。 (4)辦理析產登記手續并繳交50元登記費; (5)取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 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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