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021年新規離婚財產分割房子
1.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離婚時何時雙方 都能承租公房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對該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采取了“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有以下九種情況,夫妻都享有房產承租權。(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租房協議在離婚以后誰負責
租房協議在離婚以后誰負責由于公租房是未能取得產權的房產,因此,離婚分割時,并不能判決房子歸誰,只能判決由誰居住,享有居住使用權,但最重要的是雙方能協商解決。這大體涉及兩種情形: 一、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何分割? 離婚公租房分割時,雙方可以協商,就公租房由誰繼續居住達成協議。在達成協議時,可以簽訂一份公租房分割協議書,確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并對另一方如何補償。 二、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何分割? 離婚時;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處理。此時,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呢?首先,需要確定離婚哪方有繼續承租的權利,然后根據承租權一方的意愿進行處理。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 離婚后,雙方均有權承租: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④婚后經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等。此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公房,因此在分割時,一般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②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③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④照顧無過錯一方。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2、 夫妻一方可以繼續承租的公租房,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 離婚時,夫或妻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在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夫妻離婚公產房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顧無過錯一方。已購公房的分割:
(1)婚后一方購買公房未貸款在婚姻存續期間,雖以一方名義購買公房,其所購房屋仍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
(2)婚后一方貸款購買公房。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貸款購買公房,貸款雙方其所購房屋共同償還借款,該房為夫妻共有財產,在離婚時應當平均分割。如在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并且夫妻雙方對房屋產權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時,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取得房產證之后可以另行起訴解決房產分割問題。
(3)婚前一方購買公房未貸款。在婚前一方全款購買公房,其所購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無論是否取得房產證都不進行房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
其他性質用地賠償(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賠償區別)
順豐裁員賠償(因為拿快遞開除的員工怎么賠償)
煤礦搬遷賠償標準(煤礦采空區搬遷標準是怎樣的)
買拆遷賠償房(拆遷賠償房屋可以交易嗎)
農田征用賠償申請(農田改造占用農田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