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賠償標準不一樣,以沛縣為例: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條 整村或10畝以上連片退出,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每畝(含地上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12萬元執行;進城入鎮購房(小產權房除外)的,按每畝15萬元執行。
零星退出的集體建設用地由鎮村先行組織實施,國土局予以備案,待連片10畝以上后,再按程序申報。
對違法占地建設的住宅、小產權房、工業用地不予補償。
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租賃集體建設用地開辦工礦企業的退出后的補償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對沛委發〔2014〕32號實施之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按照當時標準支付土地補償款的,退出后的補償資金歸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單位)人所有。
第六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人)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退出集體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權屬證明材料;
(三)家庭戶口簿、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
(四)現有居住場所的證明材料;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署的意見;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擴展資料:
《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及推進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七條 退出集體建設用地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請求:請求單元(人)持請求材料向本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提出請求;
(二)初審: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對于退出普遍修造用地一致舉行初審,經初審吻合沛委發〔2014〕32號措施決定的,由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領土所(分局)等有閉單元在15日內對于擬退出普遍修造用地舉行實測和現場考察;
決定宅基地和其余普遍修造用大地積,估計補充資本,在地方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公示后,由請求單元(人)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
(三)考查: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之日起5個處事日內,將《普遍修造用地退出協定》等有閉請求材料報領土局考查,領土局在7個處事日內對于申訴材料舉行考查,并對于擬退出的普遍修造用地舉行現場勘驗。經考查吻合本細則決定的,領土局報縣當局接受;
(四)接受:經縣當局接受后,由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與鎮當局、區(場)管委會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
(五)存案:自簽署《普遍修造用地退出補充協定》之日起15個處事日內,鎮當局、區(場)管委會該當制訂《復墾規劃》,精確復墾的地類、范圍、工程安排及資本運算等,報領土局存案;
(六)實行:《復墾規劃》經領土局存案后,各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構造本修造用地運用單元(人)完畢拆遷和復墾處事。經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初驗及格的,5個處事日內向領土局報送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
(七)查收:自收到鎮當局、區(場)管委會復墾名目查收書籍面請求5個處事日內,領土局完畢復墾名目查收處事;
查收及格的,沛縣興田鄉村地盤整治有限義務公司7日內向鎮當局、區(場)管委會付出全額補充資本,領土局刊出退出的普遍地盤運用證書籍;鎮當局、區(場)管委會應自收到補充金7個處事日付出給退出單元或者部分。
參考資料:沛縣國土資源_關于對《沛縣集體建設用地退出實施細則試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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