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立案后,會進入偵查階段,如果一直無法找到有利證據,無法破案,是不會自動銷案,且并不存在這種說法。符合條件,公安機關才會做出銷案的決定。如果不符合,會成為積案。如果公安機關已經查明了事實,并且有相關的證據,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就會銷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分析:不會的,立案和破案是兩個概念1、立案和破案是兩回事,能立案的案件,不一定能破案。2、立案是因為案情符合立案條件,公安部門可以立案,并且進行偵破。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狡猾或者條件限制,有可能暫時不能破案,這樣的例子很多,不能要求公安機關凡是立案的都能全部破案。3、目前我們國家的破案率大約在90%,在世界上屬于高的。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在30%左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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