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搬遷和易地搬遷的規定
1. "異地搬遷"與"易地搬遷"在官方文件中通常指代不同的項目,其中"異地搬遷"通常是指扶貧搬遷,由扶貧辦公室負責;而"易地搬遷"則可能指以工代賑的搬遷項目,由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實施。
2. 異地搬遷項目主要依賴中央財政支持,地方政府適當匹配。搬遷的補助標準曾經是每人1000元,每戶5000元,即所謂的"1加5"政策。自2009年起,項目轉為集中搬遷,取消了零星搬遷,并對搬遷標準進行了調整。
3. 易地搬遷的建房工程,國家根據不同家庭情況提供人均1500至2500元的補助,其中低保戶和特困戶為2500元。其他家庭的標準根據省發改委的批準文件來定,目前按照人均2000至2100元執行,基礎設施全部由國家投資。
4. 根據《"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發展改革部門需要牽頭,聯合扶貧、財政、國土資源、人民銀行等部門,根據新的政策和要求,加強對本省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的規劃。規劃需要與城鎮化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扶貧開發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
5. 各省需要在2016年1月15日前,根據提供的參考提綱和附表,完成本省的"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建議稿,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扶貧辦。
易地扶貧搬遷拆房補償標準
具體的拆遷補償金額,由各地的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制定。一般情況下,易地扶貧搬遷的貧困人口,可以領取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補償,并免征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助推易地扶貧搬遷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易地扶貧搬遷實行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建檔立卡戶異地搬遷補償標準
1、國定建檔立卡貧困戶易地搬遷對象,每人補助25000元。
2、省定建檔立卡貧困戶易地搬遷對象,每人補助10000元。
3、非貧困人口搬遷對象,按每人3000元補助。
4、五保戶對象,按每戶1500元補助。
一、危房補助政策
住房屬D級危房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可享受扶貧安居和易地扶貧搬遷建房補助政策。
(一)扶貧安居。受扶貧安居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每戶無償補助3萬元,農危改貸款5萬元
(政府連續3年貼息3%,農戶承擔2%的利息) ;
(二)易地扶貧搬遷。易地搬遷分為國家級易地扶貧搬遷和縣級易地扶貧搬遷。
1、國家級易地扶貧搬遷。受國家級易地扶貧搬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按照人均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最大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補助標準如下: 1人1戶家庭的建房補助4萬元,簽訂房拆除協議并按期拆除舊房的獎勵2萬元,計6元。2人1戶家庭的建房補助4萬元,簽訂舊房拆除協議并按期拆除舊房的獎勵2萬元,計6萬元。3人1戶家庭的建房補助6萬元,簽訂舊房拆除協議并按期拆除舊房的獎勵1.8萬元,合計7.8萬元。4人1戶的家庭建房補助8萬元,簽訂舊房拆除協議并按期拆除舊房的獎勵2.4萬元,合計10.4萬元。5人(及以上)戶的家庭建房補助10萬元,簽訂舊房拆除協議并按期拆除舊房的獎勵3萬元,合計13萬元。納入國家易地扶貧搬遷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取消目前統-的每戶可向縣級平臺公司申請不超過6萬元國家低成本長期貸款的政策。
2、縣級易地扶貧搬遷。
(1)建房補助。受縣級易地扶貧搬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按照每戶4萬元的標準補助。對
原址、原拆、原建,其拆除舊房但老宅基地不能復墾的,鏟再補助1元,合計5萬元;
對能拆除舊房且老宅基地能復墾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自行拆除舊房、負安全),每戶再補
助2萬元,合計6萬元;能拆除舊房而不愿意拆除舊房、無房可拆和雖然有房但不能拆除舊
房的,只補助4萬元的建房補助。
(2)貸款政策。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建檔立卡貧困戶可向農發行申請不超過6萬元的易地扶
貧搬遷項目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10年(含10年)變,貸款本由農戶償還不變,貸款
利息由政府承擔。
(三)住房維修改造。住房屬C級危房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可享受房屋維修改造項目,每驢補
助1萬元。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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