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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沒還完房貸的房子該怎樣分?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7-29 19:49:32

房貸沒還完 離婚房子怎么分割

  5年前,李女士和張先生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2年前,兩人買了一套總價140多萬元的新房,按揭20年。最近兩人因感情不和,打算離婚。張先生說,首付和按揭都是他付的,房屋應歸其所有。而李女士認為,自己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房產有其一半?,F在,兩人都想要房子,并要求離婚后對方繼續償還剩余貸款。  推薦閱讀:  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離婚房產分割  按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于貸款尚未還清,未還清部分為雙方共同債務。基于不動產特性,只有一方能獲得房屋所有權。因此,獲得房產一方應對另一方補償。一般原則為,獲得房產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首付、按揭貸款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剩余貸款部分,由新的房產所有人獨立償還?! 』橐龇ㄋ痉ń忉屓嘘P房產的規定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呻p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谑畻l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貸未償還完離婚的,房產可以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分割:

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婚姻期間償還貸款及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剩余未償還完貸款,由取得房產一方個人繼續償還。

相關規定:《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兩年前,我和丈夫買了一套總價140多萬元的房子,辦了20年的按揭貸款。如今兩年過去,房貸才還了十分之一,生活卻過不下去了。我們倆冷靜思考之后,決定平靜地離婚。要離婚,就必須分割房子,這套房子幾乎是我和丈夫全部的共同財產。拿房子的一方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補償對方,這是我和他定下的初步方案??蓡栴}是,房子里有首付款、增值款和已償還的按揭款,還有未償還的按揭款,具體怎么分割呢?我和他都不太懂法律,能從法律的角度幫我們分析,給我們提出一個合法合理的分割方案嗎?
答:誠如你所言,房子的分割,就是一人拿房,一人拿錢。至于誰拿房、誰拿錢、拿多少錢,這就要先由你們自行協商了。如果協商不成,你們可以請求法院依法評判。
先來看誰拿房。在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律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決定誰輔場滇渡鄄盜殿醛東互是新的房主:其一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其二看誰更需要房子;其三看按揭貸款的償還能力;其四看如果一方得到房,是否有能力拿出錢補償對方,等等。綜合考察這些因素,決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同時由獲得房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補償的項目一是首付款的一半,二是已償還按揭貸款的一半,三是房屋增值的一半。法律上的分割方案基本上是這樣的,這個方案也可供你們協商時參考。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如果離婚了怎么分?

貸款沒還清的房子。買房的時候我付了一半的房款做首付,因為老公有公積金,剩下的一半由他貸款,所以房證上只有他的名字。如果離婚了,房子能有我的一半嗎?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財產,一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一方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
6、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在離婚時,一方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證實。法院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 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

按揭貸款買的房子,離婚時怎么分?專業律師為你答疑解惑!

未還清按揭貸款的房屋,離婚時如何分割

首先考慮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是否有約定,或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產的分割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存在這一前提,法院會優先尊重雙方的約定;如果未達成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⑴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⑵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⑶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⑷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當的,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⑸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該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無論由哪一方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均應由該方給予另一方房產價值一半的補償。因此,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房產歸屬問題,該房產的分割并不困難。比如由一方取得房產支付對方補償金并承擔銀行剩余債務即可。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而通過訴訟解決房產歸屬的,由于該套房屋雖然取得了房產證但尚未還清貸款,銀行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故通常認為此種房屋屬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法院一般不會對房產的歸屬直接做出判決,而是判決該房屋歸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記的產權人即借款人),并告知當事人在還清銀行貸款,涂銷抵押登記后再通過訴訟解決房屋產權的歸屬
  特別提示:

  在我國內地人們一般習慣地把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稱為按揭貸款。其實,這只是借用了我國香港所使用的按揭一詞,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實。香港地區所使用的按揭一詞指的是,在借款人沒有還清銀行貸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權歸貸款銀行所有,借款人在還清銀行貸款之后即通過回贖的辦法從銀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而在內地,按揭貸款本質上是一種由階段性保證和抵押所擔保的銀行貸款。在商品房的買受人在向銀行借款時,首先由開發商向銀行提供階段性保證,在買受人取得房產證并就房產為銀行設定抵押之后,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結束,此時如果買受人不能還清銀行貸款,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就房屋出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將內地的按揭貸款稱為住房抵押貸款更為名副其實,不過出于人們的習慣,本書中仍采用了按揭貸款這一約定俗成的說法。

  對于按揭購買的房屋,在沒有還清銀行貸款前,如果進行房產過戶,必須由借款人通知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在取得銀行的同意后方可辦理。而如果沒有通知銀行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房地產主管機關是不予辦理房產過戶的。實踐中銀行由于擔心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風險的考慮,一般是不同意辦理轉按揭和房產過戶的。這就帶來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難題。基于上述原因,在離婚訴訟中為保護作為善意第三人的銀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紛爭,法院一般不會對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屋做出產權上的分割,只判決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結論: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法應根據情況判決歸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該財產的所有權應當是完全的,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即應當包括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財產上不應當設定其他權利。
對于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換言之,通過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房屋,由于設定了抵押權,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要通知抵押權人并以轉讓所得優先清償銀行貸款。所以,該房屋在貸款還清前屬于產權不完全的房屋。所以,對于該房屋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房貸還沒還完就離婚,房子怎么分?

離婚時房貸還沒還完,對于沒有產權登記的房產,法院會采取以下處理方法:1、將該房產判為當事人使用。因為貸款買房后,即使沒拿到產權登記證書,但是開發商會按約定交房,所以實際上該房產還可以正常使用。不過,法院判決當事人使用的,并不限制使用人。2、取得房屋產權后另行提起訴訟。房屋貸款還清之后,拿到房屋所有權后,如果雙方對產權分割還是協商不成的,那么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訴。當然,如果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沒有其他爭議,并且對于產權分割又能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不需要等到拿到產權登記證書后進行處理。另外,因為離婚時還有房貸未清,所以夫妻雙方不可避免地還存在債務。而婚內共同出資買的房,無其他例外情況的,比如不是用個人的婚前財產買房,那么這套房即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且未還清的房貸將作為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返還,如果房屋取得產權證,并且貸款還未還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定價,把房子判歸一方,并且由該方繼續償還剩余貸款,用房屋的雙方協商的總價,減去未還的貸款,剩余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給對方進行折價補償。

兩年前,我和丈夫買了一套總價140多萬元的房子,辦了20年的按揭貸款。如今兩年過去,房貸才還了十分之一,生活卻過不下去了。我們倆冷靜思考之后,決定平靜地離婚。要離婚,就必須分割房子,這套房子幾乎是我和丈夫全部的共同財產。拿房子的一方給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來補償對方,這是我和他定下的初步方案。可問題是,房子里有首付款、增值款和已償還的按揭款,還有未償還的按揭款,具體怎么分割呢?我和他都不太懂法律,能從法律的角度幫我們分析,給我們提出一個合法合理的分割方案嗎?答:誠如你所言,房子的分割,就是一人拿房,一人拿錢。至于誰拿房、誰拿錢、拿多少錢,這就要先由你們自行協商了。如果協商不成,你們可以請求法院依法評判。先來看誰拿房。在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律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決定誰是新的房主:其一看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其二看誰更需要房子;其三看按揭貸款的償還能力;其四看如果一方得到房,是否有能力拿出錢補償對方,等等。綜合考察這些因素,決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同時由獲得房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補償的項目一是首付款的一半,二是已償還按揭貸款的一半,三是房屋增值的一半。法律上的分割方案基本上是這樣的,這個方案也可供你們協商時參考。
1,房貸未償還完離婚的,房產可以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分割
2,由取得房產一方對另一方婚姻期間償還貸款及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3,剩余未償還完貸款,由取得房產一方個人繼續償還
4,相關規定:
(1)《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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