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三章安置第四十三條得知,70年代的退伍老兵可獲得以下優待政策
第四十第三節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
擴展資料:
今年國家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明確,從2014年10月1日起,國家在給予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一份軍人職業年金,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軍人職業的價值肯定和貢獻認定。
根據這項規定,士兵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隊財務部門按照個人2014年10月1日以后服役期間各月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總和,計算給予軍人職業年金補助。同時,為退役士兵開具《軍人職業年金繳費憑證》。
在目前各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沒有正式啟動、大多數企業沒有建立年金的情況下,軍隊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和繳費憑證交給個人,退役士兵如果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到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工作,需要將補助資金和繳費憑證交給單位。
由單位按規定辦理年金接續手續;如果到沒有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工作或者返回城鄉,補助資金由個人支配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新網-今年退役老兵享有4項軍人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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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只有對于:一、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前入伍的(抗美援朝、并非離休干部)在鄉(農村戶籍)老復員軍人,予以生活補助(生活補助補助是依據個省市自治區自己規定的標準,最少的每月1000多元,最多的沿海經濟發達省市每月3000多元(比如:上海市2017年10月起的標準:建國后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前入伍的在鄉復員軍人每人每月生活補助3125元網頁鏈接(附件3圖表),2019年8月起在鄉復員軍人每人每月生活補助3425元;2018年退役軍人事務部頒布標準提高100元/月網頁鏈接、2019年退役軍人事務部頒布標準提高200元/月網頁鏈接));二、1954年11月1日試行義務兵役制后入伍的(抗美援朝)農村戶籍的退役軍人(60周歲以上,含1954年11月1日后抗美援朝退役軍人),依據今年7月24日退役軍人事務部頒布的《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網頁鏈接,從2019年8月1日起每一軍齡每月40元(五年軍齡的每月200元);三、對于城鎮、農村無業或無養老金的、1954年11月1日后抗美援朝退役軍人,2019年8月起發放參戰補貼600元/月。
另外還有榮譽激勵方面待遇:對于每一個退役軍人及其家庭,依據國務院《為烈屬、軍屬和退役軍人等家庭懸掛光榮牌工作實施辦法》網頁鏈接,予以懸掛“光榮之家”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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