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措施如下:
1、掛失止付: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
2、公示催告:掛失止付只是一種臨時措施,失票人還須在掛失止付后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同時掛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3、直接起訴:由于起訴要有明確的被告。票據喪失后,若失票人知道票據在某人手中,則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票據。
票據喪失的原因:
1、絕對喪失又稱票據的滅失,指票據從物質形態上的喪失,如被火燒毀、被洗化或被撕成碎片等;
2、相對喪失又稱票據的遺失,是指票據在物質形態上沒有發生變化,只是脫離了原持票人的占有,如持票人不慎丟失或被人盜竊或搶奪。
綜上所述,票據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本意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四十六條
因票據喪失,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應結合票據存根、喪失票據的復印件、出票人關于簽發票據的證明、申請人合法取得票據的證明、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報案證明等證據,決定是否受理。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
法律主觀: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3、普通 訴訟 《 票據法 》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票據法》第十二條,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 法規 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喪失后的補救方法包括掛失止付
法律主觀:
1、掛失止付 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請宣告票據無效,是票據權利與票據相分離的一種制度。 3、普通 訴訟 《 票據法 》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票據丟失的補救方法
票據丟失的補救方法如下:
1、掛失止付。允許掛失止付的票據有: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要素填定齊全的支票;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掛失止付程序是,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處申請掛失止付,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記載:票據喪失的事由、票據和種類、編號、票面金額、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掛失止付人姓名、聯系地址等;失票人應在通知掛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的,應在12日內以止付通知書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內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書,如有人持所喪失的票據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為:一是申請。失票人向票據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其中票據的付款地是指銀行匯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承兌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3、提起訴訟。如果公示催告的權利申報人與付款人的權利發生沖突,可由申請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進提起訴訟,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終結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后,轉入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書人、保證人等其他票據債務人;在普通訴訟中,票據喪失期間的轉讓行為只要符合票據法規定的條件和方式,轉讓行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受到保護。
什么樣的支票能掛失?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以及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一家未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喪失,不得掛失止付。只有票面要素填寫完整的支票才能申請掛失,若只蓋了章,未填寫收款人貨日期等要素,銀行是不受理掛失的。
綜上所述,票據丟失后,失票人一般可以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票據的喪失是指持票人出于非自愿的意思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喪失票據后,由于它們的效力各不相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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