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董事擁有哪些權利
董事擁有下列權利:
(1)出席董事會,并行使表決權;
(2)報酬請求權;
(3)簽名權。此項權力同時亦是義務,如在以公司名義頒發的有關文件上簽名;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法律賦予董事自由運用源于公司章程的權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10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以下屬于董事會職權的是()。
以下屬于董事會職權的是()。
A.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B.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C.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D.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E.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正確答案:BCDE
答案解析: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是經理的職權。
相關推薦:
哪里可以立案(立案去哪里立案)
企業解散前賠償嗎(公司解散員工可獲哪些補償)
轉賬被騙立案(轉賬被騙多少立案)
公司拖欠貨款起訴狀(拖欠貨款訴訟的起訴書怎么寫)
立案管轄制度(立案管轄的概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