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可以明確地拒絕,但是要分清情況回答,根據新修改的公司法,一般來講,監事不承擔一般性法律責任,但在特定情形中,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不承擔債務,這是公司的行為。
監事的責任是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拓展資料:
監事職權
根據《公司章程(草案)》的規定,監事會(監事)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5.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如果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那么就要負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北O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公司監事應該負什么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
負法律責任。監事是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中的監督部門司職人員,對公司經營負有一定義務,對自己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公司監事有法律責任么
監事要承擔法律責任。監事違反法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或者利用公司進行違法活動的,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執行監事會決議;
(2)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不得擅自傳達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會議的內容;
(3)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4)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監事的特別義務:
1、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是掛名監事,但是對外,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建議你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在公司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公司監事承擔的責任具體如下: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司變更監事人的程序是:
1、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監事的變更的提議;
2、股東大會表決;
3、股東會做出變更決議后,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
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
1、董事總人數不足本法所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承擔的責任具體如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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