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公司簽發的倉單必須記名的
【倉儲合同】關于倉儲合同中倉單的問題 倉單的概念和性質 《合同法》第385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所謂倉單,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的法律文書 倉單,即是存貨人已經交付倉儲物的憑證,又是存貨人或者持單人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因此,倉單實際上是倉儲物所有權的一種憑證。同時,倉單在經過存貨人的背書和保管人的簽署后可以轉讓,任何持倉單的人都擁有向保管人請求給付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倉單實際上又是一種以給付一定物品為標的的有價證券。 由于倉單上所記載的權利義務與倉單密不可分,因此,倉單有如下效力:1.受領倉儲物的效力。保管人一經簽發倉單,不管倉單是否有存貨人持有,持單人均可憑倉單受領倉儲物,保管人不得對此提出異議。2.轉移倉儲物所有權的效力。倉單上所記載的倉儲物,只要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即可發生轉讓。 倉單的制作 倉單作為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依據法律規定還具有轉讓或出質的記名物權證券的流動屬性,它應當具備一定形式,其記載事項必須符合《合同法》及物權憑證的要求,使倉單關系人明確自己的權利并適當行使自己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386條之規定,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倉單上必須有保管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否則不產生倉單法律效力。 2.倉單是記名證券,應當明確記載存貨人的名稱及住所。 3.倉單應明確詳細記載倉儲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等物品狀況,以便作為物權憑證,代物流通。 4.倉單上應記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損耗標準的確定對提取倉儲物和轉讓倉儲物中當事人的物質利益至關重要,也是處理和避免倉儲物數量、質量爭議的必要環節。 5.倉單上應明確記載儲存場所和儲存期間,以便倉單有人及時提取倉儲物,明確倉單利益的具體狀況。 6.倉單上應記載倉儲費及倉儲費的支付與結算事項,以使倉單持有人明確倉儲費用的支付義務的歸屬及數額。 7.若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倉單中應寫明保險金額、保險期間及保險公司的名稱,以便明確倉單持有人的保險情況。 8.倉單應符合物權憑證的基本要求,記載倉單的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的時間。 倉單的轉讓 倉單的最重要特征,是作為物權憑證的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這一規定表明了倉單的可轉讓性及其法律要求。 1.倉單作為有價證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轉讓倉單倉儲物的所有權,即轉讓倉單;還可以是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以倉單出質,即以倉單設定權利質押,使質權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提取倉單薦下倉儲物的權利。 2.倉單轉讓或者倉單出質,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存貨人轉讓倉單必須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若只在倉單上背書但沒有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即使閃付了倉單,轉讓行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書與保管人簽章是倉單轉讓的必要的形式條件,缺一不可。背書是指存貨人在倉單的背面或者沾單上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等有關事項的行為。保管人的簽字或蓋章則是確保倉單及倉單利益,明確轉讓倉單過程中法律責任的手段。 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生效。當債務人不履行被擔保債務時,質權人就享有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倉單的性質和轉讓?
第三百八十一條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
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三百八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
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說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料。
存貨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
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
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
應的保管條件。
第三百八十四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
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八十五條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
第三百八十六條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條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
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第三百八十八條保管人根據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的要求,應當同意其檢查倉儲
物或者提取樣品。
第三百八十九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條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
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
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條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者倉單
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
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三百九十二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提取倉儲物。
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第三百九十三條儲存期間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不提取倉儲物的,保管人
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倉儲物。
第三百九十四條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
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
,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九十五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倉單轉讓開發票嗎
開發票。作為交易憑證,將交易的詳細信息記錄下來并加蓋開票單位的印章,包括買方和賣方的信息、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金額等,發票由賣方開具給買方,用于稅務申報和賬務核對等目的。
倉單是物權憑證嗎?可以轉讓嗎
倉單(Warehouse receipt)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于出質。
可以轉讓: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后,質押權始生效力。
倉單生效必須具備兩個要件:
1、保管人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
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對收到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事實進行確認。保管人未簽字或者蓋章的倉單說明保管人還沒有收到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故該倉單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保管人為法人時,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及雇員簽字;當保管人為其他經濟組織時,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保管人為個體工商戶時,由其經營者簽字。蓋章指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簽字或者蓋章由保管人選擇其一即可。
2、倉單須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依《合同法》第386條的規定,倉單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共有八項: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
相關推薦:
哪里可以立案(立案去哪里立案)
企業解散前賠償嗎(公司解散員工可獲哪些補償)
轉賬被騙立案(轉賬被騙多少立案)
公司拖欠貨款起訴狀(拖欠貨款訴訟的起訴書怎么寫)
立案管轄制度(立案管轄的概念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