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哪些案件的管轄有特殊規定
有很多呢,不知道你指的“特殊”是那種特殊。我把我能想到的、找到的,回答了。 我國規定的專屬管轄有以下三種:
1、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
(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九類:第一類,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類,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類,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四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五類,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七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索賠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類,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類,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些是關于婚姻家庭類的 第一,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 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人員,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當事人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大訴訟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民事訴訟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專利糾紛案件;(3)重大的涉港、澳、臺案件;(4)訴訟標的金額大或者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刑事訴訟
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行政訴訟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四、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4)涉及港、澳、臺的行政案件;(5)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法定管轄的種類
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其中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又分為:國內協議管轄、
涉外協議管轄。
1、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地域管轄: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
(3)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國內協議管轄;涉外協議管轄;
法定管轄,“協議管轄”的對稱。是指法律規定案件歸某一級某一地區法院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中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都對管轄作了具體規定。民事訴訟中,除協議管轄外,其他均屬于法定管轄,同時為了彌補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不足,又具體規定了專屬管轄、共同管轄、選擇管轄、合并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體現了法定管轄.中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科學性。刑事訴訟中的一切管轄均屬法定管轄。協議管轄是雙方當事人在沒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世界各國在管轄權的確定上,都以法定管轄為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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