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破產后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1、對破產企業(yè)有關人員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
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 破產企業(y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實施的法律行為可能被視為無效,例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未提供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債務,或放棄債權等。
2. 一旦人民法院宣告企業(yè)破產,該裁定即刻生效。破產宣告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
- 破產企業(yè)在破產受理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的某些無效法律行為。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時,可在破產宣告后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上級法院需在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3. 自破產宣告之日起,破產企業(yè)喪失對自身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所有財產歸清算組管理。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僅清算組可使用。
4. 破產企業(yè)需在破產宣告后停止所有生產經營活動。如為債權人利益確需繼續(xù)經營,須獲得人民法院的許可。
5. 如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中被查封、扣押或凍結,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立即通知相應法院解除措施,并辦理財產移交手續(xù)。
6. 破產企業(yè)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是否解除或繼續(xù)履行。
7. 企業(yè)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破產清算的法律后果
破產清算的法律影響包括:
(一)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債務人應停止運營。
若需要繼續(xù)以保障債權人權益進行運營,需獲得法院批準。
(二)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yè)將失去對自身財產的控制及處置權力,所有資產皆由清算小組接手處理。
同時,債務人銀行帳戶也只能由清算小組使用。
(三)關于未履行的合同條款,則由清算小組決定是否取消或繼續(xù)執(zhí)行。
(四)對于在其他訴訟程序中涉及到的財產,法院應該立即告知相關法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并完成財產權轉移手續(xù)。
(五)破產宣告后,為了保證公司運營,法院負責指派適當的留守工作人員,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財務會計師以及財產管理員。
(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破產企業(yè)可能會出現一些無效的法律行為,例如隱瞞、私分或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低價銷售財產,對原本無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提前償還未到期債務,以及放棄自身債權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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