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的規定包括什么?
破產清算程序的規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當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嚴重虧損,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經和解整頓仍不能實現和解協議約定的清償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
第二,組建清算組并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成員包括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工商、審計、經委、稅務、物價、勞動、社保、土地、國資、人事等部門的代表,銀行也可派員參與。清算組的主要職責是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破產企業的善后事宜,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編制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清算組在清理破產企業的財產、處理善后事宜、驗證破產債權后,編制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清償債務。清算組根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的要求,以現金或實物償還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結果如有剩余財產,在企業所有者之間進行再次分配。
第五,報告清算工作。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后,應定時或不定時向人民法院報告清算工作的進度,向人民法院負責。
第六,提請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清償完破產企業的債務后,清算工作結束,應當向人民法院報告,請求終結破產程序、解散清算組。
第七,追究相關的破產責任。由監察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對責任人依責任大小給予行政、刑事處罰。
最后,辦理企業的注銷登記。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后,清算組應當向原破產企業登記機關注銷其登記,終止其法人地位。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還需要注意追回非法處分的財產。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發現破產企業有故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非法處置的財產,由人民法院負責追回,并按原清算組擬定并經債權人討論,人民法院裁定的方案分配,有剩余,企業所有人可進行再次分配。
公司申請破產需要走哪些程序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據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再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網友咨詢:
我的公司經營不下去了,打算申請破產了,企業申請破產有哪些程序?
1.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2.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第六十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告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不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
第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后,不在規定期限內發布公告或者發布的公告內容與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破產程序執行及效力規定
破產審判由債務人居住所在地法院負責,如有未明確之處,適用于民事訴訟法規則。
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我國境外的財產具有約束力,涉及境外判決、裁定中涉及境內債務人財產的,若利害方要求我國法院認可并執行,應依據我國參與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進行審查后再行決定是否認可與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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