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宣傳賠償標準:一般情況下為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內容
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采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消費者購在購物過程中發現購買的產品不符合宣傳內容或是產品差異度較大時,有資格要求商家退一賠三,賠付所購買的商品的價格的三倍。并且當增加金額不滿500元時,應該按照500元賠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按照規定,虛假宣傳屬于欺詐行為,商家虛假宣傳進行賠償是其應盡的責任。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是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依照法律所規定的進行賠付,或者是和當事人消費者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補足商品數量、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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