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后的財產歸屬應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分割。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民法典規定,如果無效婚姻或者撤銷婚姻同居期間取得的收入,當事人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如何認定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筛鶕斒氯嗽谌〉秘敭a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對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分割,應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還是個人所有。
男女同居期間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重病未治愈的,法院可判決其多分財產或由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對于離婚后,協議的財產分割無權請求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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