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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糾紛的成因是什么?子女撫養糾紛案件有哪些對策應對呢?(撫養權的問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6-22 23:09:04

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1.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一般不滿兩歲的小孩母親撫養,八歲以上的要聽取子女的意見。2.撫養權可以變更,當出現一些不宜撫養子女的情況時,另一方可以請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3.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

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

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當父母離婚的時候,孩子的撫養權就成了一個大問題,我和大家一起來看看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

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1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一:突出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

現在撫養小孩的成本越來越高,小孩的各項支出,例如教育費、保險費、醫療費等零零種種。每位家長都擔心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線上,都盡自己所能給孩子創造好的條件,這是人之常情,法官在判決撫養權時往往首先考慮雙方經濟條件。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二:突出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的環境等人文方面優勢。

孟母三遷的故事,告訴我們給孩子創造良好健康的成長環境的重要。而在現實生活中,治安較好的小區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安靜的小區能保障孩子的休息。反之,流離失所的生活則無法保障孩子的安全與休息。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三:突出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孩子陪伴。

現在很多剛做父母的人都是上班族,孩子就只能夠交給孩子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照顧。如果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時間、受教育程度、身體狀況等方面優于對方,也是占優勢的。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四: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

法官一般會延續孩子的生活習慣,以免讓孩子過多的體會父母離婚前后的差別。因為父母離異對孩子而言已經是一個不小的創傷,若再改變生活環境,則可能讓孩子一時無法適應。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五:依法律規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為保障兒童的基本合法權益,法律規定了兩周歲以下的兒童,即在哺乳期兒童,一般由母親撫養。對于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沒有明確規定撫養權的歸屬,但“一切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原則。十周歲以上的子女,法官會考慮他們的意見。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六:證明對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長的因素。

如果對方已經有戀人并且很可能結婚,或者對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法官一般不會判決對方撫養孩子。除此之外,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繼父繼母等因素也可能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七:撫養權不是一成不變的。

離婚時,法官會根據當事人雙方情況判決子女撫養權,但若當時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可以隨時請求法院改變撫養權。經過審核,如果發現有撫養權乙方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危害子女等狀況出現,或者對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情形出現,法院也會變更撫養權。

一般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八:爭取獲得孩子的心。

尤其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法官會認真聽取他們意見并計入筆錄,作為判決撫養權的重要依據。做父母的要拿出誠心、真摯的感情,盡量減輕離婚帶給孩子的傷害。

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2

在離婚的時候,關于孩子由誰撫養,主要考慮三種情況:第一種,對于未滿2周歲的孩子,夫妻二人離婚后,傾向于孩子歸母親;第二種,對于已滿2周歲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先由孩子的父親、母親協商,如果兩個人之間能夠協商一致,則根據他們協商的結果來處理。如果對孩子撫養協商不成的,那么,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的方式來指定監護人。第三種,對于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則要尊重該未成年人的意愿,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礎上,判決撫養權歸屬。

因此,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3

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上述規定,僅僅解決了哺乳期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注:哺乳期是兩周歲),但是并沒有明確規定哺乳期滿后子女撫養權如何判決,也沒有明確“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的具體操作辦法,離婚當事人仍然明白。下面我引用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許會幫助您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關于撫養權問題

  這方面的內容太多了。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在這里大體介紹一下:

  一、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二、 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三、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無有影響?

  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四、《婚姻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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