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規(guī)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 規(guī)定的 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共同財產 的范圍確定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xù)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guī)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既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既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 財產分割 意見》第15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離婚 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yǎng)老保險 、破產安置補償費。 一次性費用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yè)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xù)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按以下公式計算:費用總額 夫妻共同財產=婚姻存續(xù)年限×費用總額÷(70-入伍時年齡) 贈與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給一方的除外。 共同財產 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4條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夫妻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tài),但從法律上而言,夫妻關系仍然存續(xù),因而分居期間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共同財產。 在婚內獲得的所有財產基本屬于共有財產,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國家規(guī)定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協商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分割產生異議,或者有相關意見的,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法律 訴訟 的方式來解決相關的問題,來獲得相關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都包括哪些呢?
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蓖瑫r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解釋,即夫妻從結婚登記之日起到婚姻關系終止之日這一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中包括:
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還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受贈與的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如家電、金銀首飾等)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復員、轉業(yè)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yè)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yī)療補助費和回鄉(xiāng)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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