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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子女隨女方生活,女方可以以受疫情影響為由拒絕男方行使探望權嗎(離婚后對方有權利拒絕探視孩子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0-28 18:12:57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相關規定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 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二、關于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痘橐龇ā返谌藯l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F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于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俺龆Y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

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橐鲫P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

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

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

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于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三、探視權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2、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

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3、“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

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后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p>

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4、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

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p>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p>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擴展資料:

域外權力

國外大多數國家均對離婚后父或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探望權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關于探望權有這樣的規定:

 (1)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于子女對另一方的關系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

(2)家庭法院可以對交往權的范圍作出裁判并對其行使作出也對第三人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非為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鑒于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p>

美國法律中關于探望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視權,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探視將會給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帶來危害的情況除外?!?/p>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及一些地區的立法都明確具體規定了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

有的還規定了祖父母等近親屬有探望權,甚至有的還進一步規定該方有參與子女教育義務、為子女的權利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以及請求告知子女個人狀況的權利等。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行使探視權的限制條件。

如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撓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交往權,另一方不得濫用對子女探視權損害子女利益,否則就被法院依法剝奪該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探視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女方要是自愿放棄探視權合法嗎?

一、女方要是自愿放棄探視權合法嗎? 婚姻法 第38條第1款規定:“ 離婚 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由此可見,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 離婚協議 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為此探視權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證。解決了未修改前探視權行使無法定程序作保證的空白,對司法工作者解決此類糾紛和當事人行使探視權均提供了法律依據。當事人經民政部門協議的探視權行使或經法院調解或判決的探視權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設置執行障礙,不得拒絕一方行使權利,任何一方侵犯對方權利,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一旦其權利受到侵犯,對方都有獨立的民事請求權和申請執行權。 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權利的行使必須有一定的限度,超過必要的限度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探視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也應遵循這個規律,本著互利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登記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時,夫妻雙方未就探視權提出請求,而在離婚后發生探視權糾紛的,可以“探視權糾紛”為由,單獨提起 訴訟 。 二、探視權 訴訟費 和 律師 費是多少? 起訴探視權律師費用是怎樣的? 1、你可依據你們的合同而約定。 2、一般起訴的案件受理費,可由敗訴方承擔。 3、對于律師費,一般由委托的相對人承擔。 4、如需幫助,你可直接 委托律師 幫助你處理,以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婚后又 再婚 并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后,關于孩子撫養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 撫養費 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于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么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這一規定將對于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于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并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后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后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并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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