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如何認定
放棄繼承權需要滿足以下生效要件: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并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
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八條
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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