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去世另一方遺囑怎么立
法律主觀:
不需要。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按照遺囑繼承即可。協商不成,只能通過法院訴訟辦理繼承。,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及其他事務,并在其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最后的公證遺囑為準。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并與其能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范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3)申請遺囑公證人應當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等;②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③遺囑的草稿等。,(4)公證機關應當為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折等。,(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六)遺囑制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公證處要對立遺囑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應查明以下問題:,(一)遺囑人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遺囑受益人的基本情況;,(二)遺囑人與受益人是什么關系;,(三)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因無生活來源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還是夫妻共有的,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五)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是否出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心愿而對財產所作出的處分決定。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了解之后,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公民立了遺囑的,只要是合法的沒有違法或者其它不合理的地方,遺囑不公證也沒有關系的,當然最好是公證一下。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
一、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 遺囑 對于這一方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之規定:財產共有人如立遺囑處分財產,僅限于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若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則無效。 《 遺囑公證 細則》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的遺囑人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 遺囑人堅持申請辦理共同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因此,如果一方想變更共同遺囑,則只能對自己的1產權做出變更處分。如果夫妻一方死亡,那另一方不得違背配偶的遺愿對配偶的部分產權進行處分。 “夫妻共同遺囑何時發生效力”,夫妻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是共同遺囑的所有被 繼承人 全部去世以后。“一方是否可以變更夫妻共同遺囑”,只能對自己的1產權做出變更處分。應注意的是,當出現遺囑人在共同遺囑中互相指定對方當事人為 遺產繼承 人,而一個遺囑人已經死亡,別的遺囑人尚健在時,應當確認共同遺囑中,已經死亡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已經生效,尚健在的遺囑人所作的意思表示部分已經失效。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有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 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二、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有什么不同? 1、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遺囑人的共同法律行為。共同遺囑至少有兩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但這種雙方法律行為與一般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它不是雙方主體基于各自的目標和利益而形成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雙方或多方主體確定和追求一個相同的目標,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致,亦即“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2、共同遺囑的內容具有嚴格的內在整體性和變更、撤銷的非自由性。這一特點具體表現為三層:第一,當共同遺囑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其內容構成一個單一的完整共同體,不可分割。第二,當共同遺囑屬于相互遺囑和相關聯遺囑時,其內容則具有相互制約性和關聯性。遺囑人之一處分遺囑所涉 共同財產 或個人財產時,應受他方意思的制約。如果在訂立遺囑時雙方都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為條件,那就必然會導致一方的遺囑意思發生變更或撤回,另一方的遺囑意思也不發生效力。第三,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通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遺囑;一方變更、撤銷遺囑之內容或對財產進行處分,應告知另一方。在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后,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撤銷遺囑或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財產處分。尤其在相關聯的遺囑中,內容已經執行,另一方則不得撤銷遺囑。 3、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遺囑由遺囑人單方作出,所以遺囑人死亡遺囑即開始生效。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其死亡時間先后不同,同時死亡的為數不多,從而遺囑生效時間不能與一般遺囑一樣認定。從總體上來說,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共同遺囑不發生效力,或者部分發生效力,只有當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時,遺囑才能全部生效。 共同遺囑其實很多時候都是以夫妻名義訂立的,其中夫妻二人可以就自己個人所有的財產和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作出處分,但是共同遺囑在訂立之后,也是要滿足《 民法典 》中的規定,那么才能生效,否則的話即使是共同遺囑最終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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