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是什么
法律分析:1.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2.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
法律分析:婚姻無效與可撤銷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我國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兩種情形: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于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婚姻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1、可撤銷婚姻目前只剩兩種,一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另一種是當事人患有不適于結婚的重大疾病,但未告知另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法律依據: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可撤銷婚姻什么時候開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于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同無效婚姻一樣,可撤銷的婚姻與離婚是不同的。婚姻撤銷后就意味著它從一開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認,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而離婚則是解除現有的有效成立的婚姻,它的前提是承認現有的婚姻有效成立。因此,兩者在法律意義及法律后果上都是不同的。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由于撤銷婚姻也是對現有的婚姻從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銷婚姻的機關也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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