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囑 見 證人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有一些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才有效的,那么遺囑見證人又有些什么法律規定呢?我國 繼承法 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 繼承人 、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 債權人 、 債務人 ,共同經營的 合伙人 ,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責任 (一) 代書遺囑不合法見證人負但什么責任? 見證人,本來就是一個無利害關系的人。即使因其個人身份的原因,導致代書遺囑無效,也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見證人,如果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按 法定繼承 執行。 (二) 遺囑見證人做假證,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嗎? 證人的行為屬于偽造 證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訴訟 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起遺囑見證人,在五種遺囑形式中,并非每一種都有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的,即使訂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見證人在場,那也是沒有影響。而要承擔遺囑見證人,必然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法律中就哪些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以上就是遺囑的相關認定情況,如果對遺囑的相關要件認定不清楚的,可以對照法律中規定的相關情況來處理,但遺囑生效的前提條件在于遺囑的條款是合法的,并且存在相關的見證人,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遺囑的見證人能是親人。法律規定,只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所以遺囑人的親人只要不是上述范圍內的人就可以成為見證人。
法律客觀:一、親屬能作為口頭遺囑的見證人嗎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的第三人。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二、哪些人不能擔任口頭遺囑的見證人(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和承擔民事責任。(2)繼承人、受遺贈人。因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的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和真實性。(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三、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有哪些我國《繼承法》規定了五種遺囑形式,除公證遺囑和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外,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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