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格式及內容
法律分析:(1)立遺囑的目的,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的處置。(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遺產繼承遺囑怎么寫
繼承遺囑的書寫方式如下:
1、寫明遺囑人的基本信息;
2、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
3、寫明遺囑人所有的財產情況;
4、說明遺囑人對遺產的分割與處理;
5、訂立遺囑的時間與地點;
6、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簽字。
繼承遺囑只需要由被繼承人親筆寫明遺產的分配,簽名,注明年、月、日就可以生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繼承遺囑的書寫方式如下:
1、寫明遺囑人的基本信息;
2、寫明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原因;
3、寫明遺囑人所有的財產情況;
4、說明遺囑人對遺產的分割與處理;
5、訂立遺囑的時間與地點;
6、遺囑人、(見證人、代書人)簽字。
繼承遺囑只需要由被繼承人親筆寫明遺產的分配,簽名,注明年、月、日就可以生效,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囑生效的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
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的選擇性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具體信息;互相之間的關系;2、所涉及到的財產具體信息;3、遺囑執行人的具體信息;4、遺囑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法律依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三條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五)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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