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領結婚證的,屬于同居關系,所生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擁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男女雙方在分開時,應當約定孩子由誰直接撫養,非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負擔孩子的撫養費,協商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人民法院會按照最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確定撫養權的歸屬,誰更適合撫養孩子,撫養權就歸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分析:孩子是雙方的親生子女,應當由雙方承擔撫養義務,雙方可以協商由一方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可以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的同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