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如何收養關系
《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第一節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 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二、收養關系是法律關系嗎
收養關系是父母子女的關系除了基于血緣關系發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為即收養而發生的關系。
收養關系產生的法律效力是養父母以及近親屬與養子女之間產生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三、合法的收養關系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合法收養關系的法律效力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適用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系,即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一起學習民法典宣告死亡篇。
一起學習民法典:
宣告死亡篇:
1.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宣告死亡不是必須要申請的操作。
2.宣告死亡的優先適用。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3.宣告死亡后該自然人的利益。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5.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6.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關系的影響。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7.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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