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倆孩子女方都不要怎么辦
兩個孩子離婚女方不要孩子,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女方不要孩子,則子女撫養權歸男方,但也不免除女方作為母親的撫養義務,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如果在離婚時訴訟中,雙方都不想要孩子,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會作出不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通常來講,孩子未滿兩周歲,優先判給母親。撫養兩歲到八歲之間的孩子,綜合考慮誰更適合撫養孩子。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特殊情形下,女方需要照顧孩子。女方如果不想要孩子,可以跟男方協商在孩子兩歲后,交由男方撫養。如果女方無經濟條件,也可以要求法院將孩子判給男方,法院一般會酌情考慮。對于兩周歲以上的孩子如果女方不要孩子,法院考慮經濟條件一般會判給男方。
離婚孩子的撫養費判定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男方想要孩子女方不給怎么辦
可以首先選擇和對方協商,
離婚男方想要孩子女方不給,可以首先選擇和對方協商。能夠通過協商達到的目的是最好的,避免家庭矛盾的再次升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離婚男方想要小孩撫養權的話,則需要向司法機關舉證本方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因為司法機關的判決原則是利于子女的成長。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
1、核心原則:子女利益最大化
對于子女撫養原則,直接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子女撫養權雖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但無論父母如何爭奪子女的撫養權,子女都不是父母的附屬物,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院考慮子女撫養權歸屬的出發點,法院在考慮子女的撫養權時,都會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條件、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和子女年齡、照顧無過錯方等其他各種原則,但萬變不離其宗,這一切,都離不開“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核心原則。這一原則,貫穿于子女撫養權的始終,決定著所有其他原則。
2、根據子女年齡確定原則
對于子女撫養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則進一步細化為根據子女兩周歲以下、兩周歲以上、八周歲以上不同年齡段作為考慮撫養權歸屬的原則:
(一)、子女兩周歲以下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除了上述明確規定外,很多父親可能會認為兩周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肯定歸女方,其實并不盡然。比如筆者多年前就為男方爭取了兩周歲以下兒子的撫養權,事因兒子出生后不久,女方在與男方爭吵后就獨自回娘家,留下嗷嗷待哺的兒子由男方照顧,與絕大多數母親不同,這位母親在回娘家時并沒有把兒子一起抱走,這足以證明女方缺乏對兒子的照顧責任意識和應有的母愛,后來法院判決兒子由父親撫養。
(二)、子女兩周歲以上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子女八周歲以上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愿更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說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著撫養權的歸屬。但在實際過程中,有的子女面對父母離異沒有心理準備,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離婚。在選擇跟誰生活時,有的既不想得罪父親也不想得罪母親,不論是父母哪一方詢問都表示愿意跟該方生活;有的在表達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時存在著搖擺,有的甚至不愿或拒絕選擇;而有的由于對事務的認知能力并不準確和全面,可能因為懼怕暴力、崇拜權威、生活需要等各種原因而無法判斷如何選擇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判斷,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是關鍵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3、考慮雙方父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原則
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包括經濟條件、住房條件、收入、文化、學歷、修養、品德、性情、對子女的照顧及親密程度、現有生活環境等因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環境,現有穩定的生活教育環境,較高的文化修養,高尚的道德品行,良好的性情,能給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給予子女較好的教育,無疑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因而,當一方的綜合條件和綜合素質優勢明顯時,則應優先考慮子女由該方撫養。但在實踐中,“唯經濟論”的現象必須值得重視。我們不否認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會給子女較好的生活環境,但較好的經濟條件和收入并不一定就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父母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更為重要。一方的經濟條件就那么重要?其實不然。
4、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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