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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婚姻糾紛原則是什么(婚姻糾紛處理應遵循哪些原則)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06 00:35:45

調解婚姻家庭糾紛

法律主觀:

對于婚姻家庭糾紛,采取調解方式解決具有一定的優勢。首先,婚姻家庭糾紛的性質適合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積月累,很多事實和道理說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難以為當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幫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滲透其中,第三方適當介入調解往往是解決糾紛比較好的途徑。其次,調解具有自愿性和靈活性等多重優勢,對解決糾紛有促進作用。婚姻家庭類糾紛通過法律特別是司法途徑解決,往往不具備足夠的政策彈性,解決方案不一定能照顧到當事人每一項具體的需求。而調解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法律在當事人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一般不介入。因此,當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領域的各種問題,通過調解的方式盡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決,因為調解方式具有解決問題的廣泛性、解決手段的靈活性等特殊的優勢。最后,調解可以為當事人留有顏面,保持繼續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區和家庭的長久和諧。中國傳統文化中,撕破臉皮的事一旦發生,雙方的感情和關系就很難回復。如法庭上的一決雌雄,可能會導致各方關系徹底走向破裂,難以再度和好。調解則破除了處理結果中你贏我輸的對立,建立了雙贏的格局,保留了雙方的尊嚴,不僅糾紛易于解決,對未來關系的維持也留有了余地,這對于社區的和諧穩定無疑具有很好的作用。工作的內容就是化解婚姻的矛盾,降低離婚的概率。婚姻發生危機的不在少數,因此,社會中對于婚姻調解工作也是很重視的,其目的就是降低離婚了挽回大家的婚姻。但是調解只是一種手段,能不能調解成功還得夫妻雙方的努力。

法律客觀: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1.合法原則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2.公平原則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3.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4.自愿原則調解的原則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技巧包括哪些

 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傳統的家庭結構、生活方式、價值取向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追求平等、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絕大多數家庭的共識。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離婚率上升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中南路街婦聯對轄區來信來訪婦女中關于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分析,并對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提出對策。
  一、近年來婚姻家庭存在的突出矛盾糾紛
  道德觀念的變化造成的矛盾糾紛。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因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日益增多。非法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現象已屢見不鮮。從我街婦女組織接到的來信來訪中,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在逐年上升。
  家庭暴力問題造成的矛盾糾紛。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大男子主義、重男輕女等思想仍存在,他們認為毆打、虐待妻子是自己的事,別人無權干涉。有的受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影響,對家庭不負責任,至使賭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現象”日益增多,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過以住文化層次較低的人群,擴展到社會各階層中,而且帶有強烈的敵對性和攻擊性。
  婚姻家庭關系個性化造成的矛盾糾紛。目前“個性不合”是離婚居首位的理由。這是現代社會尊重人的個體價值,人的個性得到張揚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過分強調個性,必須影響家庭關系的協調。夫妻關系的維系主要靠雙方彼此認同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準則,這就要求夫妻雙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養上應同步發展,否則婚姻就存在潛在的危機。但許多家庭對此缺乏認識,結婚后,仍過分強調個性,經常抱怨對方不能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慮如何去適應對方和彼此適應,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養和交流,致使雙方出現觀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終導致感情的破裂。
  二、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原因
  市場經濟對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性帶來一定程度的沖擊。不少家庭成員面臨著分流、下崗以及快節奏、高效能、高風險職業帶來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加之現代社會人們的主體意識日益復蘇,致使兩性關系的矛盾越來越難調適。不少夫妻本來懷著美好的向往進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該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場經濟對當代婚姻家庭關系的沖擊還表現在利益驅動迫使現代人的婚戀觀、價值觀受到影響。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為擇偶標準、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為了金錢不惜作為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有了錢就尋找刺激等現象屢見不鮮。
  女性綜合素質偏低使她們很難走出弱勢群體的陰影。傳統的“女子天生不如男”、“讀書好不如嫁得好”,“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命中注定”、“逆來順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拼殺,但回到家里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沖突中往往走極端,要么逆來順受,委屈求全;要么窮追猛打,大吵大鬧;要么偏激狹隘,走上絕路;有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實婚姻,但仍愿意與男方以夫妻名義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與有婦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社會對家庭矛盾的綜合整治缺乏系統健全的監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產生——積累——爆發的過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現之初給予必要的疏導,可能杜絕不必要的后果發生。但在現實社會中,有些調解部門對家庭糾紛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麻痹大意,致使矛盾進一步激化。我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現實中,由于條款操作有一定難度或執行有一定的彈性,有些鉆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鑒定等,往往很難一一落到實處,形成了“法律上的條款不等于實際執行”這樣一種尷尬局面。
  三、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為千百年來人們的信條,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采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而婚姻家庭糾紛,都有種種感情糾葛,“剪不斷,理還亂”,有的甚至經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對一些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采取褒獎激勵法,通過對當事人夸獎、表揚、鼓勵,激發當事人情緒,有利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采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采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準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采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采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后,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著臺階往下走,這樣,調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

家庭婚姻矛盾糾紛措施和手段

法律主觀:

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后,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一)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以協商方式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感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二)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后,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三)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一)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系的當事人夫妻關系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系。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序解除。,(二)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于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序解決,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三)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愿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沖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四)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并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五)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后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并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六)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于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后,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調解、提起訴訟的途徑解決。

法律客觀: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1.合法原則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2.公平原則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3.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4.自愿原則調解的原則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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