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書面協議怎么寫
1、正中間寫上“收養協議書”。字號要大,字體正規,居中間寫。
2、正文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寫雙方的基本情況,收養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送養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證號。
3、第二部分,內容多點,包含以下幾點:被收養人的情況,也就是收養的小孩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體健康情況;收養人的情況,姓名、年齡、在哪里工作、家庭具體住址、身體情況、收入情況、因為什么原因收養孩子、是不是夫妻二人共同收養。
4、送養手續的辦理。在雙方規定的時間內去民政局辦理手續。說好收養關系的確定從民政局蓋章那天算起。
5、 收養人應盡的義務,要對孩子盡到做父母的責任,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一定注明,保證孩子健康成長。
6、解除收養協議的條件,為了對孩子負責,要寫上,如果對方不能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要解除收養關系,這點也很重要,保證孩子的權益受到保護。7、結尾部分。收養人的姓名,簽字,章,具體的時間,年月日一定寫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送養人與收養人應該這樣寫協議細節
我的媽媽是在醫院工作,有一天在醫院里揀到了一對雙胞胎的棄嬰,并養到3歲多了,由于媽媽不具備收養條件,但是孩子將來要讀書需要上戶口.所以想以送養人的方式書面上送養具備收養能力的人(收養人已經找到),但是實際上還是這對孩子的吃,住,行,以及將來的所有費用還是由我媽媽這個送養人承擔.請心好的律師幫忙草擬一份我們這種特殊送養人與收養人的協議,就是以后孩子的不論什么事,都不用收養人承擔.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制血親關系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協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收養協議的內容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的原因;
3、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8、約定收養解除條件和事項;
9、協議糾紛處理方式和違反約定所產生的責任承擔。
以下是送養協議的范文參考:
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么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收養協議內容都有哪些?
一、 收養協議 的內容有哪些 1、送養人、 收養 人、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關系; 2、收養的原因; 3、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養人、收養人、被收養人的權利與義務; 6、收養開始的時間; 7、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和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在協議書上簽字。 二、書寫收養協議注意什么 1、明確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 收養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收養協議將無效,所以當事人在簽訂收養協議時,應當從以下方面了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條件:根據《 收養法 》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①喪失父母的孤兒;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 撫養 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①無子女; 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③年滿三十五周歲。 ④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 、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送養人的條件是: ①孤兒的 監護人 ; ②社會福利機構; 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2、寫明收養協議具體內容 收養人和送養人需將雙方達成的收養人的權利義務具體內容加以明確,以保障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實踐中,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常常涉及到 繼承 、撫養問題糾紛。所以建議在收養協議中明確指出: ①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 ②有互負撫養的義務 ③有互享繼承的權利 ④收養人對被收養人,有管教培育的責任 綜上, 收養孩子 本身就是一個復雜冗長的過程,因此收養人和送養人在簽訂收養協議時除了從以上方面多加注意之外,還應當多加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建議盡可能在該協議中詳盡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的教管培養事項。 通常在建立了收養關系的時候,才會需要書寫收養協議,而這樣的協議一般就在辦理收養手續或者進行公證的時候需要用到。另外,該協議其實也會對當事人利益提供一定的保障,因而就一定要先搞清楚應該如何寫收養協議才行,以免影響收養手續或公證的辦理,同時還有可能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
收養孩子雙方父母協議書
法律分析: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登記與公證。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六條 監護人送養孤兒的,應當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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