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監護權的變更,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履職不力的,對監護權存在爭議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被監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或者民政部門 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監護權可以轉讓。監護權的轉讓,要在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轉讓。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自行協商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的行為,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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