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司怎么解決
公司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解決原則:第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能成為該公司股東;第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能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但是若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解決原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能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能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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