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與服刑人員協議離婚
一方與服刑人員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書,至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即可。但由于服刑人員身份的特殊性,服刑人員需向監獄申請離監辦理并由管教干警陪同或者由監獄協調婚姻登記機關到監獄辦理離婚登記;受條件限制未能成功申請的,可以另行選擇訴訟離婚。
二、與服刑人員訴訟離婚
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后,法院會按照訴訟程序選定時間前往監獄進行調解、開庭。如果另一方也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雙方婚姻關系解除;調解書和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服刑人員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前往監獄開庭后會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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