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機構可擔任被監護人之臨時監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監護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特定組織及民政部門均可充任臨時監護人。
若對監護人選有異議,可向法院申請指定;
當然也可以直接選擇向該法院請求指派監護人。
在正式監護人未指定之前,如果被監護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護,則由上述相關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一旦監護人被指定,便不得擅自更改,否則將不影響原定監護人的責任。
指定監護人,即依據法院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的指令履行監護職責之人。
有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組織和機關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居住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以及人民法院。
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監護人僅限于近親屬,包含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法律規定臨時監護人是什么
法律分析:臨時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民事法律規定臨時監護是指通過委托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我國只規定了對精神病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未規定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臨時監護,且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托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什么是臨時監護人
臨時監護人在法律上是這樣被規定的:是指如果被監護人沒有監護人,或者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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