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審判結果的變動及應對策略
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度,如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滿,可于十五天內提起上訴,上訴至二審法院后,二審判決即為最終判決。
若當事人仍有異議,可申請再審,但此舉無法阻擋對方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相關法律,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與裁定均為終審,當事人若對已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存疑,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且在申請再審期間,原判決、裁定仍將繼續執行。
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如當事人對此判決仍有異議,可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離婚案件一審終審嗎
離婚案件并非一審終局裁決。
依據法律規定,此類案件原則上應采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對于普通程序而言,如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可于收到判決書次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而對于簡易程序,同樣享有上述權利。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涉及婚姻關系是否解除的部分判決,則不允許申請再審。
鑒于離婚案件常伴隨著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復雜議題,一審難以全面解決爭議,賦予當事人上訴權是為了確保其合法權益的最大化保護。
離婚案件能不能申請再審
法律分析:離婚案件不可以申請再審。復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案件而作出的復審。如果當事人對生效的離婚判決申請復審,只能就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不得就準予離婚的判決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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