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陪嫁彩禮若是明確送給男方或者女方的,那么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部分禮金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接受禮金的一方,如果將禮金用于購置婚后的財產(chǎn),那么由禮金轉化而來的財產(chǎn)在離婚時就有可能當做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平均分割。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不一定需要退,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收的禮金離婚時的算法: 1、若結婚登記前辦婚禮收取禮金的,除另有約定外,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2、若結婚登記后辦婚禮收取禮金的,除另有約定外,一般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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