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和三金嗎
三金也屬于彩禮的范疇,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的是不需要退還彩禮和三金的,即使男方主張退還也不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如果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在離婚時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女方需要返還。
怎么判斷是否屬于彩禮
1、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婚約一般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定婚。定婚后,男方就要給付女方一定數量的金錢和其他物品,這就是通常所指的彩禮。
2、需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雙方訂立婚約的過程中或者訂立婚約之后,給付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關于給付金錢的數額以及其他物品,一般都需要由中間人(俗稱媒人)從中按習慣商定,有時還要通過中間人交付。這種情況下,給付財物既不是給付人主動贈與,又不是接受人的索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都清楚該財物就是為訂立婚約而給付的彩禮。如果當地并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也就不是彩禮。如果彩禮的數額明顯超出當地風俗習慣,而且明顯超出給付方的支付能力,就應當認定為借婚姻索要財物行為,其實質就不再屬于彩禮性質。
3、所給付財物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雙方訂立婚約后,根據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財物,其數額或價值就必須符合當地的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規范,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彩禮不是一定要退,如果男方要求退還這筆彩禮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不屬于法定的情形,那么女方是可以不用理會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協商不好的話,那么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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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后三金需要退給男方嗎
離婚后,男方給女方購買的三金是否需要退還,這需要看雙方的具體情況。在多數情況下,如果三金購買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沒有特殊約定,那么三金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無需退還給男方。這是因為在婚姻關系中,雙方共同生活,共享經濟利益,所以共同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在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
然而,法律也有例外情形。如果男方和女方在婚前就有特別約定,明確表示在離婚后,女方應將三金退還給男方,那么就需要遵守雙方的約定。同樣,如果三金購買時,明確標注為個人財產,或者是由男方獨自承擔全部費用,那么在離婚時,也應按照個人財產處理,無需退還給女方。
在實際操作中,判斷三金是否屬于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需要考慮購買時間、購買方式、費用承擔情況以及雙方的協議約定。如果出現爭議,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總的來說,在離婚時,男方給女方購買的三金是否需要退還,關鍵在于是否符合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以及是否遵循了雙方的明確約定。
離婚時,三金是否應退還?
1.判斷男方有無主張權利至關重要。
若男方未提異議,可視為同意無條件贈予三金,無需歸還。
2.“結婚三金”應滿足贈與的要件。
如男女雙方自主自愿,且贈予女方為首飾,亦或是定情信物且價值較低未顯著影響男方生活者,符合贈與合同的單務性、諾成性及無償性的特性,可視作男方為增強情感所做出的無條件贈予,此時男方無權要求返還。
反之,若“三金”系女方主動索取,則違反自愿原則,女方需酌情退還。
3.需考量“結婚三金”的價值。
在部分農村地區,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男方未必全然自愿;
有時甚至超出男方經濟承受力。
若“結婚三金”價值較高,可視為彩禮范疇,按彩禮處理原則處置。
具體而言,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三金:
(1)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未共同生活;
(2)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
4.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與雙方家庭經濟狀況同樣重要。
司法實踐中,男方要求返還“三金”時,需著重考慮婚后共同生活時間、是否育有子女以及男方對“三金”的經濟承受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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