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分居離婚需要哪些證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是和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的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二、分居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準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 務,并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持。
夫妻分居有很多情況,有客觀原因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感情不和造成的、還有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等多種情況。如果雙方夫妻分居兩地工作,相隔遙遠沒有條件同居的話,那么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為感情不和造成的,那么即使分居時間再長,也不符合“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離婚條件。
離婚證明書
茲證明______(男,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與______ (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市___縣____鄉登記結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婚姻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或經___________)證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并雙方協調一致離婚。其夫妻關系該日起終止。
__________市_____縣______鎮村委會______(簽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擴展資料
村委會的離婚證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60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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