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官會問十個問題
離婚法官會問十個問題,生活中不是所有的感情都可以一生一世一雙人,都可以白頭偕老的,總是會有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兩夫妻最終走向離婚,那么離婚法官會問十個問題有什么呢?
離婚法官會問十個問題1記錄的場合,就更不能掉以輕心。根據離婚訴訟律師常年代理離婚案件的訴訟經驗,主審法官主要會向離婚訴訟的原告問如下問題:
1、離婚原、被告雙方相識時間、相識方式、婚前交往情況等。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判斷雙方的感情基礎如何;
2、離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如何?主要矛盾是什么?問這些問題主要是為了判斷雙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一方或雙方是否有過錯,能否在本次離婚訴訟中判決離婚;
3、離婚原、被告在起訴時是否已經分居,是否有分居協議。其目的與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有關,另外仍然是為了判斷夫妻感情狀況;
4、離婚原、被告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的打算,是雙方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還是雙方要爭奪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或都打算放棄撫養權;
5、原告對離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有什么想法?
6、你認為離婚原、被告雙方都有什么夫妻共同財產?是否有債務及債務的性質。這主要是為了弄清雙方的財產狀況,為將來一旦判決離婚需要分割離婚財產作準備;
7、離婚原告是否愿意接受調解?是否愿意給被告一個和好的機會?
上述法官可能要向原告的這些問題都是與離婚訴訟案件審理直接相關的重要問題,作為原告一定要慎重作答,且要有證據加以支撐,不能出現任何瑕疵或自相矛盾之處,否則會對自己的離婚訴訟產生不利后果。
離婚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為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在提出訴訟離婚的時候會先進行調解,法院當然是希望夫妻雙方能夠和解成功,這樣就不用進行離婚了,在這個時候需要問的.的問題可能會包括夫妻雙方的財產和子女問題。
離婚法官會問十個問題2當一方不同意離婚,有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糾紛時,大家往往會選擇訴訟離婚。所以提前知道法官會問什么問題,準備好完全的回答就很重要了。
(1)法官會先問雙方身份信息,核實身份。如實回答就行了。
(2)核對身份信息后,法官會要求原告陳述一下訴訟請求。如果還有其它沒寫全、寫詳細的訴求,這個時候就可以講出來。
(3)這些問完后,會詢問夫妻雙方是什么時間,通過什么方式認識的。了解夫妻雙方的感情基礎。
(4)雙方是什么時間登記的結婚,生育子女的情況。
(5)詢問結婚后夫妻感情一開始怎么樣,后來感情怎么樣,又是從什么時候開始,因為什么事導致夫妻兩個人感情惡化的。
(6)之后,會要求問雙方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什么意見。
(7)法官會要求原告方先進行舉證,對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來源進行說明。然后也會讓被告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是否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之后是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8)事實調查完畢以后,法官會根據庭審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原告、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發布辯論意見
(9)最后稱述。閉庭,筆錄簽字,庭審結束,回去等候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法院起訴離婚開庭是法官會問的一些問題,看似內容簡單,其實里邊涉及的法律程序,證據舉證,回答問題的技巧,提問地方的技巧等等方面都需要注意。也可以請專業離婚律師在撫養權、共同財產上面為你把關。
離婚法官會問十個問題3首先給大家講一下離婚訴訟的一個基本流程:
1、先查明雙方是否到庭,雙方基本信息;
2、原、被告雙方根據答辯狀陳述自己的基本主張和訴訟請求;
3、舉證、質證。就是要針對自己的主張,同時用證據劇舉證,兩方都舉證之后,雙方會針對對方的證據進行說明答辯;
4、辯論,就是針對離婚訴訟中的焦點發表意見,例如財產分割這塊我認為該怎么分,為什么?孩子為什么我撫養更有利等等;
5、法院這邊針對雙方的表達、舉證答辯之后,進行總結。離婚案件基本都是擇日判決。
以上,是離婚訴訟最基本的流程框架。
那么,下一個問題,法官到底會問什么問題呢?
1、何時認識、如何認識、是否有戀愛基礎
2、何時登記結婚、婚后是否有生育
3、婚后感情如何,因為什么糾紛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4、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分居的情況
5、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否堅持離婚:
6、是否有共同財產、共同的債務,是否簽訂相關的婚前、婚內財產協議。
7、對孩子的撫養權以及撫養費的意見。
8、最后根據不同情況補充一些對事實和證據方面的詢問。
法律分析:離婚登記時一般會分開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并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后簽名。對于符合離婚條件情況屬實的,婚姻登記機關會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對于不符合的,會不予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分析: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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