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車輛更名后離婚了車是誰的
法律分析:對于汽車而言,和房產一樣都是分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而在王寶強的離婚案中,婚內購買的車輛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論上來說需要進行平分。方法二,其一是車輛歸一方所有,對歸屬方需向對方補其車輛一半的價格。其二就是將車輛直接出售,雙方平分賣車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時如何分割妻子名下的車輛
對于婚姻期間購置,僅登記于配偶某方名下的車輛,仍被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的分配方式通常參考雙方意愿,如若達成共識,則遵從其意決定車輛所有權;
如無法達成,法庭則依法考量機動車對當事人的實用性及重要度等因素,裁定歸屬,同時給另一方合理補償。
若雙方皆無意享有車輛所有權,可將價款進行分割。
而若配偶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車,且登記在己方名下,此即為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
在離婚訴訟中,若需對夫妻共有機動車進行分割,首要任務便是確定車輛價值。
實踐中,確定車輛價值主要有兩種途徑:
1.協商,雙方可自行商議定價,法院記錄后再行調解或判決;
2.評估,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申請法院委派專業評估機構進行鑒定,以此為據進行判決。
評估機構與人員的選定由雙方協商,協商未果則由法院指定。
確定車輛價值后,即可進行分割。
由于車輛屬不可分物,故可采取補償、競買或拍賣三種方式。
補償即一方獲得所有權,另一方得到相應經濟補償;
競買則在雙方都欲取得車輛所有權時,由法院主持,出價最高者得所有權,并向另一方支付相應補償;
拍賣則在雙方均無意擁有車輛所有權時,由法院依申請進行拍賣,所得款項在雙方間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車子寫在老婆名下離婚車子是誰的
一、車子屬于女方個人財產
車子在女方名下,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的,離婚時歸女方所有,男方無權分割。
二、車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結婚之后買的車,即使登記在女方名下,也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該車輛歸誰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1、關于機動車的歸屬法院一般會聽取雙方的意見,如果能協商一致,便會按雙方一致的意思來確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如果車歸女方,女方需要給男方車子現在價值的一半的現金;如果女方放棄車子,男方要補給女方車子現在價值的一半的現金。
2、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則會依照法律規定,參照機動車對當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機動車的歸屬,同時給予另一方折價補償。
為了便于后期執行法院通常傾向將車輛判給車輛登記方,但這并非絕對,若直接撫養子女方確實需要車輛,法院仍可能考慮適用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若雙方均不主張車輛的所有權的,法院一般會按照車輛拍賣、變賣后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此外,夫妻共有車輛尚有未清償的銀行貸款,則判決時一般會在扣除未給付貸款的基礎上對機動車的價值進行分割,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由取得車輛的一方償還。
要認定車輛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系根據車輛所有權的取得時間予以區分。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我國對車輛等特殊動產采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非登記生效主義。也就是說,車輛的產權變更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若車輛由一方出資并于婚前交付的,該車輛應當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當然,雙方在婚前共同購買并取得車輛所有權的,雙方對于該車輛應認定為按份共有。
婚后購置車輛的,在無特殊約定時,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若系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車輛,即使在婚后才取得車輛所有權的,也當視為一方婚前財產的婚后轉換,車輛仍應認定為出資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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