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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標準(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5-07-06 18:18:20

離婚訴訟裁定和判決的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裁定和判決的標準是: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徹底破裂。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官判離婚的標準是什么

法院判決離婚的最重要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
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夫妻之間沒有上述法定情形的,視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判離婚的法律標準

判離婚的法律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訴訟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的結果如下: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對方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當事人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當事人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對伐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啥?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
  1.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而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離婚律師提醒: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1)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系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后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
(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時,應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
(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后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系,是完整的認識結構與整體。因此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并且要對夫妻關系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系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準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2)參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
①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
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④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⑤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⑥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⑦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⑧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⑨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⑩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⑾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⑿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⒀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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