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預約離婚,到期限不去的,可以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關系繼續存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取消離婚登記的預約需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預約方式進行操作。以下是一般情況下的取消流程:
1. 在登記預約系統中進行取消
如果你是通過登記預約系統預約的離婚登記,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取消:
a. 登錄地方民政部門的登記預約系統。
b. 找到已經預約的離婚登記信息。
c. 點擊“取消預約”按鈕并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
d. 確認取消,系統將會自動取消你的預約。
2. 到登記處進行取消
如果你是通過去當地的登記處辦理預約的離婚登記,可以通過如下方式進行取消:
a. 前往當地的登記處,向工作人員說明你要取消預約。
b. 出示預約時所提供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以確認你的身份。
c. 填寫相應的取消申請表并交到工作人員處。
d. 工作人員會審核你的身份和相關信息,并確認取消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登記預約之前和之后,都要提前了解當地的相關政策和手續,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此外,如果你選擇通過代理人辦理離婚登記,取消預約的流程也與上述相似,需要代理人提供相關證明并到登記處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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