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如何判決子女撫養權
針對離婚時子女的歸屬問題,相關法律規定如下:
1.不滿兩歲的兒童通常跟隨母親生活,但如若存在下列情況,則允許父親作為監護人:
(1)母親患上難以治愈或嚴重疾?。?br />(2)存在有撫養能力卻拒絕履行義務的母親;
(3)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兒童無法跟隨其生活的母親。
2.父母雙方協商后,同意兒童跟隨父親生活,并承諾不會對其健康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則法院可以批準該申請。
3.對于已經滿兩周歲但尚未成年的兒童,父母雙方都有權要求其跟著自己生活。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由于進行了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無法再進行生育,那么此人就會被明確優待。
此外,如果兒童已經跟隨著某一方生活很長時間,而其中一方想改變其生活環境,這顯然對兒童的健康成長不利,也應該注意;
同樣地,如果家人們都已經離世,只剩下一個家庭成員需要撫養,或者這個家庭成員有嚴重的疾病或其他困擾其精神的狀況,則不宜繼續共同生活。
4.如果父母雙方在撫養孩子方面的條件相當,且均希望孩子留在自己身邊,此時法官應當慎重考慮孩子自己的選擇,作為決定孩子去向的重要依據。
5.在保護兒童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達成協議,輪流撫養孩子,這種做法也是可行且可以得到認可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2024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應當這樣判:
1、孩子未滿2周歲的,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應當將撫養權判給母親,母親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才能將撫養權判給父親;
2、孩子已滿2周歲的,誰的情況更適合孩子成長,孩子撫養費就判給誰。
3、八周以上的未成年孩子隨父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孩子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商輪流撫養孩子,或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判決孩子撫養權,以孩子成長的利益最大化為根本原則,這是法官作出判決的重要依據。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根據《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司法解釋(一)》第42條的規定,撫養費具體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第49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情形有: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撫養費的情形有: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的;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若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基本相同,如果孩子的年齡已到十周歲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還會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即征求該孩子的意見,看他愿意和誰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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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兩個小孩離婚如何判決撫養權
法律分析:兩個小孩離婚判決撫養權的方式:子女未滿兩周歲的,一般判決撫養權歸母親。已滿兩周歲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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